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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本金融法律实务》系列讲座第五讲成功举办

发布时间:2015-11-12 阅读量: 返回>>

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与法律硕士学院联合开设的《资本金融法律实务》系列讲座第五讲——《金融泡沫危机及其立法》,于11月9日晚在学院路校区B108成功举办。主讲嘉宾为日本东京大学经济学部客座研究员、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兼职教授郝一生,点评嘉宾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,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捷。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主持本次讲座。与会专家集中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:

第一,金融监管应当鼓励投资抑制投机。郝一生提出经济泡沫是投机资本的流入整体拉高了资产价格,进而开创性地提出了经济泡沫的计算公式(?B=?A-Ni,即有形资产增量=总资产增量-净投资);并指出以换手率、股票交易倍率等综合因素为标准判断是投资还是投机。郝一生提出以税收为监管手段抑制投机行为,可以根据金融交易的时间差进行累进征税,长期持股应给予奖励。刘纪鹏表示中国股市投资主体结构不合理,机构投资者偏少,投机散户居多,因此中国股市的换手率也奇高,投机性是国外的若干倍,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对投机者加以抑制。

第二,以金融泡沫的动态质量指标综合判断经济危机。郝一生提出经济危机是泡沫崩溃引发金融危机,“恐缩”导致经济衰退,形成恶性循环,进而提出了金融泡沫的动态质量概念,即金融泡沫的衡量应考虑其动态质量,综合考察股市量的变动和变动的速度。刘纪鹏认为动态衡量资本市场的变动,纳入时间维度具有重大意义,如2015年中国股市异常波动在短短一个月内由5100点跌至3300点(而2007年中国股灾从6124点跌到1800点左右,持续至2008年10月,经历了12个月),因此对交易信心和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打击。

第三,金融泡沫的利弊之争。郝一生指出经济需要适度泡沫,但过度泡沫具有极大破坏性,最终导致经济危机。张捷指出应更加关注泡沫产生的利益分配、收益流向问题,例如美国以自身的泡沫资产换取他国的非泡沫资产,转嫁了泡沫风险;而日本泡沫破裂之后,日本的大财阀是直接受益者,将资本转移到国外,这与日本政府代表的大众经济隶属属于两个群体。

第四,如何认识中国本轮股市异常波动中的救市行为。以经济泡沫联系到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,与会专家对救市发表了不同认识。郝一生认为救市的必要性不仅仅在于托市,关键是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而爆发经济危机,更重要的是股市崩溃对国民经济的破坏性冲击,如果救市成本远远低于国民经济因股市崩溃而受到的更大损失,那么救市无可非议。王涌认为救市的判断标准是以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来衡量的,本次股市异常波动不会导致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,上市公司股权质押、投资者损失都被夸大了;仅仅是挫败了投资信心、国企发展和IPO进程受阻,但这些都不是救市的充足理由。刘纪鹏支持救市,在7月3日联合发表救市八点建议,表示要加大对创业板疯狂减持套现的监管,采取降低印花税、汇金公司牵头成立股市平准基金,高调宣布入市救市等措施。

(刘纪鹏就救市行为发表观点)

第五,推动法治金融构建公平公正的金融新秩序。郝一生提出,为了防止经济泡沫破裂导致经济危机,也许有必要制定《经济泡沫法》,建立经济泡沫观测系统、预警系统,建立国家宏观泡沫对策协调机构,禁止国家机构、国有企业参加任何金融投机。张捷指出金融法律应当调整分配而非关注增长,并提出了“熵”概念在金融秩序和金融监管上的运用。刘纪鹏指出法律必须关注金融市场的财富分配问题,要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股市新秩序,积极推动法治金融势在必行。